刊登日期: | 2018/1/26 |
發文日期: | 2018/1/26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655C號 |
主旨: | 公告指定『馬鳴山鎮安宮「孚佑下民」匾』為本縣一般古物。 |
依據: |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馬鳴山鎮安宮「孚佑下民」匾。 二、分類: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。 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 (一)年代:西元1889年(清光緒15年)。 (二)數量:1件。 (三)尺寸:長184公分、寬83.5公分、高4公分、最厚5.9公分。 (四)主要材質:木質。 (五)指定理由: 1、「孚佑下民」匾上的「布嶼西堡」、「褒忠論街」反映雲林褒忠的開發史;另業戶張瑞隆、樹勳也反映了地方重要家族與寺廟間的互動。 2、該匾融合了清晚期杉木拼接結構,以及日治時代補上、下款,邊框的動態進程,說明日治時代以後的整修並未將上、下款去除,反映早期匾額整修的現象。 四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款指定評定基準。 五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7年01月26日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655C號。 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
附件: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