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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『馬鳴山鎮安宮「孚佑下民」匾』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
刊登日期:2018/1/26
發文日期:2018/1/26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655C號
主旨:公告指定『馬鳴山鎮安宮「孚佑下民」匾』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馬鳴山鎮安宮「孚佑下民」匾。
二、分類: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。
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
(一)年代:西元1889年(清光緒15年)。
(二)數量:1件。
(三)尺寸:長184公分、寬83.5公分、高4公分、最厚5.9公分。
(四)主要材質:木質。
(五)指定理由:
1、「孚佑下民」匾上的「布嶼西堡」、「褒忠論街」反映雲林褒忠的開發史;另業戶張瑞隆、樹勳也反映了地方重要家族與寺廟間的互動。
2、該匾融合了清晚期杉木拼接結構,以及日治時代補上、下款,邊框的動態進程,說明日治時代以後的整修並未將上、下款去除,反映早期匾額整修的現象。
四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款指定評定基準。
五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7年01月26日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655C號。
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鎮安宮「孚佑下民」匾